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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制稅務專欄/45%富人稅的表裡問題
作者譯者:台灣新論/黃士洲/台北商業大學財政稅務系主任
出版日期:2017-05-08
台灣新論╱黃士洲】

104年起實施回饋稅制

103年中,當時財政部長張盛和推動所謂的「回饋稅制」,將個人綜合所得稅的最高稅率提高到45%(1千萬以上),並將股東可扣抵稅額刪減一半,一方面藉此增加稅收,另一方面也藉此可以提高薪資及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的方式,「回饋」多數納稅人,改善所得分配。隔年(104年)開始適用,所得額千萬以上金字塔頂端申報戶約萬人/戶,預計將可增加稅收百億元上下,政策提出伊始即被稱為「富人稅」。

 財政部長宣示45%富人稅有調整空間

自富人稅開徵之後,持續有輿論抨擊45%的稅率過高,不利投資,特別是可扣抵稅額減半之後,營所稅與綜所稅合計之後,股利所得的總稅負最高可達49.675%,再加上補充保費,即會超過半數。新政府上台之後,也釋放出將重新檢討最高稅率的訊息,現任財政部長許虞哲也於105年底在立法院備詢時,表示台灣綜所稅的最高稅率45%,在全球已屬於中高以上水準,有檢討的空間。

 雖然輿論與政策風向開始討論是否該廢所謂富人稅,然在理性的政策討論上,也宜多方面進行分析並論證問題表裡,避免落入意識形態的預設立場。

 45%富人稅衝擊投資意願的表裡分析

台灣45%富人稅是否過高?媒體輿論的制式反映不外乎是,將導致富人撤走資金,前進新加坡、香港等低稅率國家,連帶影響台股、房市,且不利整體投資與景氣。事實上也有多位工商鉅子放棄台灣國籍,前進新加坡,稅務專家剖析其動機正是享受當地較低的所得稅率與境外來源、遺產免稅的稅制優惠。不過,富商鉅子棄籍出走者畢竟仍是極少數,且今年以來因中美將落實境外查稅機制(FATCACRS稅務資訊交換),而台灣對外租稅協定有限之故,短期內竟還呈現境外資金逃難至台灣「避險」的奇特現象!

 實則從長期觀點,若富人資金真得不堪「重稅」而出走,吾人也必須進一步慎思明辨這些出走的資金,是否真的就一去不回頭嗎?經驗上,恐怕不是如此。首先,出走的境內資金大多僅會停泊於境外OBU帳戶,之後再以其他名義,轉換為「外資」回台繼續進行投資。富有的個人匯出資金轉換為外資法人名義再回台的「假外資」現象,早已是眾人皆知的操作手段了,始作俑者毋寧是內外資股利稅負最高可達16%差距(起源於99年營所稅率從25%大降至17%,104年起可扣抵稅額減半且提高綜所稅最高稅率至45%),資金假性出走再以假外資身分回流,從事租稅套利安排。其次,國內資金即便出走,也不可能永遠停泊於境外帳戶,而我國上市公司的殖利率一般都穩定在百分之4~5,本益比大多也在20倍以內,投資報酬率在國際股市上,可說是中等以上,因此當國內企業獲利穩定,短暫出走的資金自然「鮭魚返鄉」。最後,中美將先後落實FATCA機制、各國之間也啟動稅務資訊交換之後,境外帳戶明細與最終受益人逐漸全都露乃是中長期可以期待的發展趨勢,所以資金出走後頂多暫時隱身於OBU或假外資名目下,迫於各國查税與反洗錢壓力,最終還是會流向正常的投資管道

 或許換另外一種說法,更為鮮明,稅率過高引發資金出走拖累經濟的論點,如果可以成立的話,個人與企業最高所得稅率分別是45%30.86%的日本,其經濟或許早已崩潰多年,更不可能有台灣資金大舉湧進日本房地產的現象。

 45%富人稅比較亞洲各國

既然45%的富人稅,在實證上,未必然牽動長期、大量的資金外逃,而台灣45%富人稅是否過高,也是有繼續討論的空間。如果相較亞洲鄰近國家,台灣一千萬台幣以上適用45%的邊際稅率,接近日本(4千萬日幣以上適用45%),較韓國為高(5億韓元,相當於13百萬台幣以上適用40%);但相較於中國,月薪超過八萬人民幣以上(年薪約500萬以上)即適用45%,台灣又輕得多。如果再對照新加坡、香港等城邦經濟體,台灣一千萬以上適用45%則又明顯偏高,蓋香港人薪資13.5萬港幣以上稅率17%,新加坡人32萬新幣(6百萬)以上22%我國人口兩千三百餘萬、領土中等,經濟規模全球排名十七、八的中等以上經濟體,對照鄰近與條件接近的國家來說,採取45% 的富人稅似乎也說的過去。固然美國總統川普競選時大利承諾降稅導引資金回美國本土投資,引發各國思考降稅的政策壓力,但自川普勝選至今,還是沒有正式提案調降所得稅率(現為39.6%)。

 台新港三地經濟體制差異極大,重要稅制難以相互複製

輿論喜歡將台灣的所得稅制與新加坡、香港相互類比,甚至台灣營所稅99年大降至17%,當時也是看齊新加坡。按新加坡與香港各擁有五百餘萬與七百餘萬的人口,於兩個半到四個台北市大小的土地上,其塑造自己國際金融、服務中心,並積極發展觀光旅遊的角色定位,毋寧是領土輻原無法支撐完整的農牧與製造業,並其特殊地域經濟(東南亞核心與隸屬中國)之下,所不得不遵循的戰略性基本國策-亦即透過低稅率並境外來源不課稅的稅制設計,吸引外商註冊設立管理中心,招徠外國高階管理人才,隨之帶來當地消費、納稅的稅基,所以新加坡與香港的服務業占GDP比重,前者超過七成,後者竟高達九成以上。這樣的低稅率磁吸全世界稅基的基本國策,我國應否仿效,宜小心謹慎地分析,以免流於東施效顰的窘境。

 我國擁有兩千三百多萬的眾多人口,地處歐亞大陸與太平洋邊緣,農漁牧與傳統、高科技製造業的產業鍊健全,經濟結構雖依賴對外貿易,但大多數屬於來料加工轉口,顯有別於新加坡(製造業比重占GDP兩成) 與香港(完全轉口,幾無製造業),更遑論本地居民消費比率遠高於新港二國。其次,國際地緣政治與自我防衛需求,也使得我國必須年年投入15%以上預算在維持常備軍、購買外國武器等國防預算,相形之下,香港歲出僅有一成左右擺在社會維安(主要是治安警力)。在預算收入層面,香港政府的歲入竟有超過半數來自非稅部門(地價收入、投資收入、經營與非經營收入),我國僅有兩成,換言之,香港並非典型的依賴稅收作為財政主要支柱的租稅國家(tax state),同時更扮演著經營與地產主的身分。再者,新加坡近年人均GDP成長至5萬美金以上(2015年,52,090美元),超過日本、香港甚至美國!背後原因除了低稅率磁吸全球資本及高薪者之外,進年來新加坡積極發展高端的醫療、資訊、金融服務業,對其實施高薪政策,即便採取低所得稅率政策,仍可藉由寬廣稅基、高薪資水平及消費,獲得足夠的財政收入,另新加坡為抑制車輛數,課徵極為沉重的牌照稅,竟占了高達百分之十的歲入。

 從以上的比較,吾人可以發見,台新港三地的經濟體制有著極大歧異,台灣不適當去複製新港的低所得稅率99年比照新加坡大降營所稅率至17%,造成內外資稅負差距衍生假外資避税即屬適例。申言之,香港表面上呈現低所得稅負,但隱藏於非税部門的公課負擔(特別是地租與轉讓房屋價款) 轉嫁給一般市民負擔,在此特殊的稅收體制下,自然有資源規劃個人薪俸税寬減75%(上限兩萬港元)。至於新加坡,固然平均薪資遠高於我國,且10%最高收入的納稅義務人即便是在20%的最高所得稅率之下,依然可以貢獻了八成的薪資所得稅,但實際上新加坡國內的高薪白領工作基會,未必都是由當地一般人所享有,毋寧大多是吸引外國籍人才,仰賴外籍白領在地繳納薪資稅來支撐歲入,新加坡的政策代價無非是其財政收入的穩定性極易受國際景氣而大幅波動,二則施政優先順序也容易傾向於討好外籍白領,對於產業結構完整、人口相對眾多、高階人才比比皆是的我國來說,似無必要採取此種低稅率磁吸、討好外籍白領的極端政策。所以,中研院朱敬一院士曾批評,台灣稅改從來就不看總體均衡,無視於總體稅負負擔率低的事實,永遠是單一的稅,拿來跟別國比,而且只跟比我們稅率低的比,這樣比下去,結論我們會變成開曼群島,真屬的論。

 45%富人稅應是公平稅改的次要議題

今年414日財政部委託中華財政學會,研究「我國股利所得課稅及兩稅合一制度之檢討」的結案報告內容,提出股利所得未來可以採取是用10%20%30%的累進稅率「分開計税」,或股利所得部分免稅並將剩餘股利「合併計税」,此外並建議提高營所稅1~2%,彌補稅收損失,維持未分配盈餘課稅制度,至於應否調整綜所稅率45%,則未置一詞。論者有認為,學者所建議的股利稅改方案,似仍未解決內外資稅負差異問題。實則,股利稅改固然是公平税改的重要環節,姑且不論可能方案相對國際作法而言,較為複雜(特別是多重稅率並維持未分配盈餘稅),徒增額外稅捐服從成本之外,單單微調1~2%的營所稅率,是否真能回應當初啟動股利稅改的初衷-平衡內外資稅負差距?這樣的税改建議很容易坐實僅對富人減稅的口實,也忽視公平稅改所要達成的社會財富分配問題,例如從財政統計顯示出消費税所占比率逐漸低於綜合所得與營利事業所得稅 ,以及所得稅收貢獻兩極化,亟待吾人正視。

 近年綜所稅收的分配狀況卻趨兩極化,參考財政資料中心公布的「綜合所得稅總額各級距申報統計分析表」顯示,2013年應税所得423萬以上最高級距的納稅戶貢獻高達六成以上的綜合所得稅,亦為綜所稅收成長的主要動力,但同一時間消費税(貨物税、菸酒稅與營業稅)所占整體稅收比例由原本的三成以上(2013),逐漸下降至27.2%(2015),此一綜所税比重增加、消費税降低的結構改變,如果再考量物價持續上漲,綜所稅與消費稅此消彼長的現象是否意會者除了所得分配不均、GDP成長的果實獨厚少數階層之外,民間消費也呈現逐漸緊縮的趨勢?相對於國際水準來說,我國明顯的低薪與高房價,恐怕會與此一現象脫不了干係。

 尤其是內政部日前又公布國人購屋痛苦指數攀上新高(105年第3季全國貸款負擔率為38.49%,房價負擔能力等級為略低程度,房價所得比為9.35倍 )。目前進行中的股利所得稅改、遺贈稅改,乃至於回饋稅制,是否有助於緩解低薪、高房價這兩個拖累著我國經濟發展、世代正義的問題,本文抱持懷疑看法。提升薪資、房價合理化的藥方,無非是改善勞動環境並改變代工、三角貿易的產業結構,並提高不動產持有稅,同時設定、執行合理的都市更新遊戲規則,所得稅改恐怕只是杯水車薪,至多象徵性意義而已,遑論現在股利所得稅改又打算走向減輕富人稅負的方向。

 最後,本文重申,45%富人稅是否應該納入稅改檢討項目,甚至調降?不應該列為施政首要項目,就算要檢討,國家間的比較也必須在整體經濟的背景下,妥善衡量,特別是低稅率國家有其特殊的政經體制,不宜選擇性的抄襲。毋寧正視民間消費萎縮的警示指標,並著眼於擴大稅基,而非僅僅著眼於稅率的加加減減表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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